路、未办理施工许可、未提供原始测量点及施工图纸未到等,造成施工方无法按时开工,由此引起的设备浪费及人员窝工,发生费用及工期索赔。
(2)建设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现场无法正常施工甚至停工,发生费用及工期索赔。
3.政策性变化
由于政府发布的物价、定额、规费及税费等变化上涨增加工程造价导致施工企业利益损失,发生工程索赔。
(1)工料机补差:主要分为人工补差、材料补差和机械补差。上海市于2008年颁布了沪建市管〔2008〕12号文,但该文是上海市政府颁布的指导性文件,不属于强制性执行文件,所以能否进行补差取决于过程中与建设方的沟通。近年来人工费不断上涨,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成本增加,尤其是工期较长的一些大型工程,投标阶段的人工费与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存在巨大的差额。这势必就需要与建设方紧密沟通,陈述事实、摆明难处、拿出依据,最终获得建设方的同情与认可,争取到应得的利益。
(2)规费、税费等取费标准调整:从2011年开始政府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所以在2011年之前中标,但工程在2010年12月底前尚未竣工的,应向建设方提出索赔要求;上海市在最近颁布沪建交[2012]508号文件,自2012年4月1日起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均停止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所以在2012年4月之前中标,但工程在2012年3月底前尚未竣工的,也应向建设方提出相关的索赔要求。
4.暂定费部分
对于工程中的暂定费用部分,因该部分已属于承包商的施工范围,不需要公开招标,可作为一个盈利增长点,在施工过程中与建设方沟通,最终确定比较好的价格是至关重要的。
(三)索赔的处理方法
施工索赔作为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项工作,不是对某一方的惩罚,而是属于对损失方的一种经济补偿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要求,也是一种合法的维护权益的行为。针对造成索赔的原因,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态度,必须遵循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及时收集索赔资料的原则,按时递交或回复索赔意向书,使得索赔有据、索赔合理。
针对上述索赔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费用索赔的处理方法:
1.人工费:因建设方或其它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等工,一般原因有建设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施工许可、提供场地等施工条件等;因建设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致使停工引起窝工费;因建设方或其它非承包商原因引起工期增加致使人工费增加;市场因素引起人工费增加。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应将人工费价差及相关资料报建设方审核。
2.材料费:因建设方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钢材等主材价格上涨,一般原因有设计未按计划提供施工图、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备料款等;因设计修改或其它非承包商原因发生材料变更引起材料价格上涨,如材质要求提高;原设计的材料市场无法采购,选用替代材料致使材料价格提高等;因设计修改致使已采购材料报废或料耗增加。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应将材料价差及相关资料报建设方审核。
3.机械使用费:机械设备进场后因建设方或其它非承包商原因停工或延后施工;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或者因设计变更引起钢构件重量增加使原设备不能满足吊装要求而更换大型设备;非承包商责任致使的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等;应向建设方提出相应的索赔。
4.施工措施费:因设计变更、施工计划改变等因素引起的大型设备的多次进出场、道路加固、场内拆装驳运;非承包商原因引起方案变更致使租赁材料用量增加或租期延长、构件二次搬运费等,因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雨季、冬季、夜间等施工致使措施费增加。
5.现场管理费: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延误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6.利息:因建设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引起的利息索赔。
三、资料汇总及提出索赔
资料的收集及汇总相当重要,首先是索赔的依据,每项索赔都必须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图纸、照片等,其次是索赔的确认,发生索赔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并得到书面确认后存档,最终作为结算依据。
索赔的步骤:
1.填写索赔意向书。
2.索赔同期记录。在索赔起止日之间,应对索赔事件的发展进行同期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件发生缘由及过程,过程现场的情况,工期延误情况,过程损失情况,额外的工程花销及使用的机械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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